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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国土字〔2018〕746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及局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5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工作方案

  为健全我市“增存挂钩”机制,盘活建设用地指标,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库存,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省厅文件要求,完成无效用地批准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二)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部署要求,借无效用地批准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之机,清理未用批而未供土地,确保完成我市2018年批而未供去库存工作,避免珠海市被省扣减用地指标。

  (三)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地籍变更和相关指标台账登记,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缓解新增建设用地不足情况。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无效用地批准文件专项清理

  1.清理范围。1999年1月1日以来,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用地。其中,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反映的2007至2015年“批而未供”土地列为本次重点清理对象。农村宅基地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安置的留用地可暂不列入清理范围。

  2.清理标准。开展合法批准用地清理时,应将用地批准文件作为整体进行认定。

  自动失效类批文: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经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现场地类后,认定两年内未用地(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填写《珠海市失效用地批准文件清理表》,经我局审核同意上报,由原批准机关书面确认后,有关批文自动失效。

  申请撤销类批文:已实施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征而未供土地的现场地类,对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转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林业部门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确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由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其中,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市政府作出撤回用地批准的书面文件,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属***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各区应征得市级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林业部门相关意见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我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撤回时,应当详细说明每一份用地批准文件的撤回原因、现场地类与批准前地类核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以及处理等情况。

  (二)建立用地批准文件定期清理机制

  从2018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国土资源系统按季度组织用地批准文件清理,规范开展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认定工作。对于已经自动失效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核实,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上报我局,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厅;对于申请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核实,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上报我局,经我局审核上报市政府,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三)建立地籍更新和相关指标台账登记

  无效用地批文经确认后,部、省将在相关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对于自动失效和申请撤回的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退回市县用于当前的建设用地报批,使用时提供确认失效的书面文件或撤回用地批准的书面文件作为报批材料。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地籍更新和相关指标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送市局相应科室备案。

  三、工作责任与分工

  (一)自动失效及申请撤回的无效批文上报工作。区级土地利用管理科牵头整理出应认定为自动失效及需要申请撤回的无效批文,经地籍管理科出具用地现状认定后,符合“清理标准”的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上报市局(各分局牵头,市局土地利用管理科汇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二)用地现状的现场认定及年度地籍变更调查工作。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用地现状现场认定工作,经报原批准机关核发确认失效的书面文件后,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并做好权属调查调整和确认;市局地籍科承担指导、协调、审核、督管、备案职能。(各分局牵头,市局地籍管理科备案,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三)处理征地补偿事宜。对申请撤回的用地批文,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指导、协调、审核、监督职能。(各分区牵头,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四)年度计划指标台账建立。经报原批准机关核发确认失效的书面文件后,区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牵头建立相应年度计划指标台账并报市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备案。市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承担指导、协调、审核、监管、备案职能。(各分局牵头,市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备案,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台账建立。经报原批准机关核发确认失效的书面文件后,区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牵头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台账并报市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市局土地开发中心备案。市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承担指导、协调职能,市局土地开发中心承担审核、监管、备案职能。(各分局牵头,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市局土地开发中心备案,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六)相关税费台账建立。经报原批准机关核发确认失效的书面文件后,区局财务科牵头建立税费台账并报市局财务科备案。(各分局牵头,市局财务科备案,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四、进度安排

  本次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批文清理阶段(9月7日前)

  1.自动失效批文清理。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针对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反映的2007至2015年“批而未供”土地,整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文,填报《珠海市失效用地批准文件清理表》(***2)。(各分局牵头,市局用地科配合)

  2.申请撤回批文清理。适用于涉及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用地批准文件,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需要,自行整理征而未供土地批文。(各分局牵头,市局用地科配合)

  (二)用地现状认定阶段(9月7日-9月20日)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辖区内自动失效或申请撤回的无效批文清单,对用地现状进行认定,重点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是否一致。对申请撤回的批文,对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由各分局报请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研究。(各分局牵头,市局地籍科配合)

  (三)申请上报阶段(9月25前)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核查情况,上报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对于应认定自动失效的用地批准文件,提供包含现场地类与批准前地类核实、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及《珠海市失效用地批准文件清理表》(***2);对于申请撤回的用地批文,提供区政府(管委会)研究材料、包含每一份用地批准文件撤回原因、现场地类与批准前地类核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处理等情况的说明书面及必要的佐证材料。上述材料请于9月22日前报市局用地科(联络人:杨斌 3268183)。(各分局牵头,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市局根据各区上报内容及局机关相关科室会签意见,最终确定《珠海市失效用地批准文件清理表》,于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厅;申请撤销批文于9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厅。(市局用地科牵头,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四)地籍变更和相关指标台账登记阶段(12月15日前)

  经原批准机关书面确认后,自动失效和申请撤回的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由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台账登记,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市局对应业务科室备案,使用时需提供确认失效的书面文件或撤回用地批准的书面文件作为报批材料(各分局牵头,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市局地籍科要组织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的相关地籍管理工作,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并做好权属调查调整和确认。(市局地籍科牵头,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表,以此工作为契机,消化我市批而未供土地存量,盘活我市建设用地指标,逐步健全我市“增存挂钩”机制。

  (二)完善指标、税费管理。无效批准文件退回的各类指标原则上返还相应区(管委会)。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指标、税费管理,按规定将指标更新情况上报市局业务科室备案,确保市区两级数据衔接流畅,用地报批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责任。各分局要认真组织核查无效批准文件的用地情况及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事宜,如实向我局申请上报自动失效及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因现状地类核查不到位导致违法用地、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导致群众信访的,我局将严肃追责。

  ***:1《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1号)       

  2.珠海市失效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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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2:46:1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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