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25日)
深地税发〔2000〕288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6年3月5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原来对建筑安装企业下发的具体管理办法,对部分承接了零星工程,但未取得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且企业注册地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的非建安企业,仍暂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非帐册健全的纳税人,不给予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今后如有修改,再按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二、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出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一律视同临时经营户进行税收征管。
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前已进行了试营业的酒楼,在试业期间,由于其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可视为临时经营户进行税收征管。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