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列席和邀请列席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以及邀请列席会议开幕式人员的决定
(2009年2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依法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宝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及邀请列席会议开幕式:
一、依法列席本次会议人员范围
1.区政府领导成员;
2.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邀请列席本次会议人员范围
1.宝安辖区内的省人大代表;
2.区委领导成员、区政协副主席;
3. 区委各部门负责人;
4.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
5.不是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6.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
7.光明新区有关机关负责人。
三、邀请列席本次会议开幕式人员范围
1.宝安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
2.出席宝安区政协三届四次会议委员;
3.区属企业负责人;
4.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5.驻区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
6.部分老同志。
(来源:宝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