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意见
从府〔2004〕47号
批转市经贸局关于加强我市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现将市经贸局《关于加强我市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我市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自5月11日白云区发生饮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白酒中毒事件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在我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查整顿散装白酒专项行动,对辖区内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行拉网式检查,有效防止毒酒致人死亡事件在我市发生。针对清查整顿行动中发现的部分酒类生产小作坊及散装白酒批发、零售店档无证照经营,存在饮用安全隐患等问题,为巩固前一阶段的整治成果,进一步在源头上加强对酒类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食品专项整治及我市酒类生产、流通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面取缔无证照“小酒坊”
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结合食品专项整治,对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小酒坊”进行全面取缔。
(一)成立整治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牵头,市整规办、工商从化分局、质监从化分局、公安局、卫生局、酒类专卖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酒类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胡少民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经贸局王建中局长、工商从化分局倪广生局长、质监从化分局彭长庚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整规办、公安局、卫生局、酒类专卖局的分管领导组成。
(二)整治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非法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三)整治工作的实施
1、宣传发动。针对无证照“小酒坊”存在的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等情况,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业者的法规教育,使其自觉配合整治工作。
2、清查取缔
①由市整规办牵头,组织工商、质监、酒类专卖管理、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在当地镇、街的配合下,对无经营证照的“小酒坊”统一进行清查取缔。
②对“小酒坊”酿造的酒进行收缴封存,对检验合格的酒,由整治领导小组协调,动员本市证照齐全的酒类生产企业按质按量进行收购,收购款在扣除检验费后全部退还给酿酒业户。
③对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产品,统一销毁。
(四)整治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吸取“5•11”毒酒事件的教训,从讲大局、讲政治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认真抓好整治“小酒坊”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明确责任,协同作战,辖区包干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市属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整治“小酒坊”工作。
二、加强我市酒类生产、流通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以整治“小酒坊”和散装米酒为契机,全面推进酒类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要成立整治酒类生产、经营工作机构,实行辖区包干负责制。市整规办牵头组织工商、质监、酒类、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我市辖区无证照生产散装米酒的业户全面取缔。市整规办将酒类生产经营整治工作列入镇、街打假工作责任制,实行长期监督管理。
(二)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无证经营酒类的查处力度。依法监督管理,由职能部门对查处的无证经营业户按《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扶持有酒类生产许可证企业扩大生产和销售,对有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开设专营本厂产品的门市部(要有大包装,并标明厂名厂址、执行标准、酒精度、合格证等),允许其产品销售,但该门市部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承包经营。质监、卫生等部门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对酒类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即实施停产、停销的整顿,直至产品合格才准上市。
(四)严禁无证散装酒流入市场或在酒楼、商场、店铺及农贸市场销售。一经发现,由工商、质监、酒类专卖等部门查扣,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五)对在酒楼食肆、旅游景区景点摆卖的自浸酒,由质监、酒类、卫生部门全面抽检,合格的才准上市,对未经检验而售卖的一律查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整治行动中查扣的散装米酒,属有证生产企业生产的,经质监、卫生部门进行化验和卫生指标检验合格后予以解封,准许其生产经营;对无证生产的,一律作销毁处理。
(七)对酒类生产企业和酒类流通市场,要切实做好齐抓共管工作。工商、质监、酒类、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能,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不断地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执法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构筑起规范我市酒类生产企业、流通市场有序的监督管理机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从化市经济贸易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酒类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纪委办,武装部,市委各部委,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广州市驻从化各单位。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