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增长人口入户审批(核准)共4个子项(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机械增长人口入户审批(核准)(共4个子项) | |||||||||
设立事项依据 | 1.《转发***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第六点; 2.《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穗府〔2014〕10号)第四条; | |||||||||
受理单位 | 辖区户政办证中心或户管派出所 |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 1日 |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45 工作日;承诺时限:45 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辖区户政办证中心或户管派出所业务受理窗口 | |||||||||
咨询电话 | 84822149 | |||||||||
内 部 流 程 图 见附表:机械增长人口入户审批(核准)办理流程图 | ||||||||||
一、收养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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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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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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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入户申请审批表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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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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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收养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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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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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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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居民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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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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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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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 |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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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迁入家庭户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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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迁入家庭户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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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迁入家庭户 | 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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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迁入集体户 | 集体户首页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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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靠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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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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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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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入户申请审批表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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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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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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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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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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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合法住所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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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随军家属 | 随军报告表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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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迁入家庭户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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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迁入家庭户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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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迁入家庭户 | 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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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迁入集体户 | 集体户首页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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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靠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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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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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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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入户申请审批表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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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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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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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合法住所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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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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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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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 | 原本市户籍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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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国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 申请人所有子女的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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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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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 离休干部荣誉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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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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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迁入家庭户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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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迁入家庭户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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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迁入家庭户 | 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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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迁入集体户 | 集体户首页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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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靠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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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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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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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入户申请审批表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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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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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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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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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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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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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用 | 合法住所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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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人为16周岁以上19周岁以下的 | 在校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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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人为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 未就业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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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随军家属 | 随军报告表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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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 | 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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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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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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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迁入家庭户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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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迁入家庭户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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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迁入家庭户 | 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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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迁入集体户 | 集体户首页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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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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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投靠入户。配偶具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对违法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13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颁布实施前的,且已按政策接受处理满5年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违反计生育行为发生在2013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违法生育者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2、小孩投靠父母入户。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违反计生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违法生育的子女,属2013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颁布实施前出生的,其父母亲已按政策接受处理的,可申请随父母来市入户;属2013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出生的,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3、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子女具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原本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转发***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穗府〔2014〕10号);《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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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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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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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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