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以下简称广东省《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改革的企业范围
按照***《意见》和广东省《实施意见》的要求,纳入改革的企业包括:(1)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区委、开发区党工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2)区委、开发区党工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国有企业;(3)区属集体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直监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意见》和广东省《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实施办法。
区直监管部门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纳入改革的企业名单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部门没有企业,或所属企业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改革的,也应于12月31日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说明。
(二)区直监管部门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制定的改革实施办法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区直监管部门下属单位制定的所属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该部门按照***《意见》、广东省《实施意见》和本部门改革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审核批准,不再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区直监管部门报批的材料应包括改革实施办法(含效益考核办法)、起草说明和所监管企业清单等书面材料。
三、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
区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和区总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
全区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实。
联系部门: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吴晓莹、欧阳海民
联系电话:83650759、83***0763
联系邮箱:ldjck@h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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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