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太和镇52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白云区太和镇南村1社聚龙北2巷10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李开卓在太和镇南村1社聚龙北2巷10号将电梯安装所需设备搬运到各楼层时,不慎从楼层高处坠落至电梯井底部。
(二)救援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太和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派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控制相关责任人,责令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立即停工,并妥善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经多方协调,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由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人民币85万元。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善后工作顺利。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场地环境不良,安全防护设施缺乏。经现场勘查,各楼层电梯井口防护不严,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未能对施工过程中的电梯井口进行有效防护和围闭,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李开卓忽视安全、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死者李开卓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足够的重视,忽视安全,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致不慎从楼层高处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受伤致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查阅资料和询问,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和李移新均未能提供对死者李开卓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要求电梯安装作业人员李开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生产经营单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李移新未对李开卓进行监督和教育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蔡秀文、李移新均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井口防护和围蔽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处理意见
(一)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蔡秀文,男,40岁,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井口防护和围蔽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李移新,男,36岁,负责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销售安装工作,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李开卓,男,32岁,太和镇南村1社聚龙北2巷10号电梯安装工人,无电梯安装相关资质,忽视安全、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开卓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由事故调查组对太和镇行业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二)由太和镇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认真落实《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委办〔2015〕29号)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各级网格责任人的巡查频次,加大辖区内安全生产网格化推进力度,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每个网格的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的监督管理,确保在本辖区不再发生类似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整改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要认真吸取这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穿戴。
特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