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数〔2020〕5号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现将《海珠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即日起,已立项未采购的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开展后续建设和验收工作。已立项且已出具项目建设方案审核意见,或已立项且已开展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原信息化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后续建设和验收工作。
二、本通知印发后立项的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本区其他部门信息化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与《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分别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联系。
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海珠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海珠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珠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和《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政数〔20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非***政务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非***项目。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投资额度,分为一般项目、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
(一)一般项目:总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
(二)大型项目:总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总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分建设类项目和运行维护类项目两类。
(一)建设类项目,是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开展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二)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硬件资产和软件资产可用,系统整体可用并为业务提供可靠服务,深化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为目的的项目。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区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海珠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依据区财力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
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务数据局”)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管理、验收和考核。
海珠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务信息化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统筹、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以及全区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制订本领域政务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区政务数据局存档备查。
第八条 规划制订应当遵循“需求主导、目标明确,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流程优化、便民利民,安全保障、节约投资”的原则。
第九条 规划应当包括信息化顶层设计,确定量化的技术和业务评价指标,明确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及其与省、市、区公共平台和数据中心之间的关系,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管理和服务流程无缝对接和业务协同,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事和服务,实现与全区网上办事平台深度对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区政务数据局每年第三季度初发布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征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统一向区政务数据局提交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表、依据文件、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清单、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策划本单位的年度信息化计划和项目。项目计划原则上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数量控制在4个以内(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数据局、区公安分局除外);
(二)以采购硬件设备为主的建设需求应当整合为1个项目,所有运维需求原则上应整合为1个项目申报;
(三)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项目不得包含运维概算;
(四)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其中应用软件维护量涉及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原应用软件总投资的10%。
第十三条 区政务数据局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专家对单位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区政务数据局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区政务数据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结合区政务信息化中长期规划,针对立项申报材料提出必要性和可行性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单位,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必要性和可行性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期未申请预算的项目,意见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区政务数据局出具的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评审意见,相关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单位可在评审意见有效期内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安排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通过人大审议后,各单位将当年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反馈至区政务数据局,相关项目确定为当年的立项项目,并由区政务数据局下发年度立项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一经确定为立项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确因政策性或不可预见性因素需做调整或变更的:
(一)取消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向区政务数据局和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二)新增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先报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来源,再按本办法要求将项目资料报送区政务数据局审核;对当年明确有安排预算且审核通过的,列入当年的立项项目,并相应扣减下一年立项申报项目数量;对当年没预算安排的新增立项项目,不予立项;
(三)变更项目的,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15%(不含),应在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时说明;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15%(含),视为新增项目。
第五章 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专业的项目咨询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方案编制,项目咨询费列入项目预算。项目咨询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项目实施及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应围绕业务需求,依据《***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关于印发〈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指南〉的函》(工信信函〔2013〕2号)及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等原则。
第六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将项目资料提交区政务数据局审核并出具意见,项目资料包括建设方案、实施依据、预算清单等。以下项目除外:
(一)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的项目;
(二)通用办公设备及特种设备采购项目,包括采购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通用办公软件、操作系统等)、耗材、特种设备等;
(三)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且通过立项的运维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一般项目,区政务数据局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予以回复;
(二)大型项目,区政务数据局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单位参加专家评审会议,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予以回复;
(三)重大项目,区政务数据局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单位参加专家评审会议,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 预算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按实际情况安排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估。评估机构由区政务数据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费用纳入区政务数据局年度预算。
第七章 项目需求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方案经区政务数据局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和取消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确需变更或取消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采购前书面报送变更材料到区政务数据局。
(一)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15%且不超过50万元(不含)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区政务数据局存档备查;
(二)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15%或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重新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区政务数据局审核。如项目预算增加的,必须提供向区财政局落实超出部分资金来源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取消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区政务数据局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核减对应资金,并报区政务数据局存档备查。
第八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意见、区财政局的预算安排以及区政务数据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意见,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需求文件内容应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项目单位应当按计划进度及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完成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的,项目单位按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向区政务数据局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章 项目监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 区政务数据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监理服务单位,监理费用列入区政务数据局年度预算安排。
原则上单个项目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且监理费不超过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务数据局委派监理和支付监理费用。单个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政务数据局通过抽查、收取监理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监理单位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负责对自行委派的监理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根据区政务数据局审核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及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意见、区财政局的预算资金安排、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实施合同等文件,依照本办法和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项目提出验收申请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初验,项目竣工试运行不少于1个月;
(二)已向区数据共享平台开放数据共享接口;
(三)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第三十二条 一般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资料报区政务数据局备案;大型项目及重大项目须通过第三方测评、信息安全测评、符合性检查后,再由区政务数据局组织专家小组验收。
组织专家验收费用列入区政务数据局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方测评、信息安全测评、符合性检查的承担机构需具备相关资质并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费用纳入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和支付合同尾款。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同意申报该项目后续工程或相近类型的项目。
第十一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 条区政务数据局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发改高技〔2015〕200号)有关绩效评价的管理要求,对验收通过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三十五 条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管理以及该项目单位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立项并收回已投放的财政资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数据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