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意见请寄:怀集县法制局,地址:怀集县怀城镇新县委县府办公大楼,邮编:52***00,电话:5523476,邮箱:hj5863283@163.com
怀集县法制局
2018年12月4日
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常态化,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怀集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专家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县政府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就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意见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高效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县法制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经济研究室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入库专家选聘、委托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咨询论证范围
第七条 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在提请县政府审定之前完成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具体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县性或者中心城区的重要专项规划;
(二)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三)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四)县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审批;
(六)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八)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其风险评估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八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可以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章 咨询论证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本办法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基本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由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方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采取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方式的,由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间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专家个人论证意见综合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的轻重难易缓急等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其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
(二)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决策的可能面临的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决策是否可以施行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决策草案修改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咨询论证报告应当由参与咨询论证专家加具签名。对结论性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应当在咨询论证报告中注明,并单独提交书面意见。
第四章 咨询论证专家选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或者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约、特聘县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确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选择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确定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利益回避制度;
(二)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二)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四)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组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二)不得以县政府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论证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独立公允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负责;
(四)未经决策承办单位批准不得泄露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有关信息;
(五)服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公开制度。在遵守有关保密和信息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通过公众参与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较重大复杂的,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专家库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完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纳入县政府经济研究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遴选入库专家应当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按照公平择优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经济研究室遴选入库专家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遴选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管理经验或者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确保完成相关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副高级职称为主,且长期在实践第一线,有一定的成果和贡献。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应当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基础上,着力推进怀集特色新型智库体系建设,从更高层次、更多领域邀请熟悉政策咨询论证业务操作的专家充实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向遴选入库的专家发放聘书,发放聘书的具体事宜由县政府经济研究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入库专家实行专业分类、动态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入库专家姓名、职业、简介等有关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并根据入库专家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可以提请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县法制局给予指导,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县法制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加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的专家咨询论证等决策前置程序。
第三十条 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其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三十一条 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而未开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专题陈述未履行相关程序的理由和情况。
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既不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有关材料,又没有对未履行相关程序理由和情况作充分说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完善的,一律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
第三十二条 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定的其他行政决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专家咨询论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分工调整不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咨询论证有关工作,有关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