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2012年广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广宁县人民政府
宁府〔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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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2012年广宁县城镇廉租住房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
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的规定,结合市下达我县20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目标责任任务的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我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必须是具有南街镇城区(即五一、护国、红星、圣堂和永青五个社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家庭。
二、2012年我县城镇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人每月280元的130%划定,为每人每月3***元;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三、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对象,请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户口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
广宁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标准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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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2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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