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俊一等11人诉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济
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耿俊一、信玉伟、王瑞琪、石玉灿、胡鑫鑫、付志强、田雪、李涛、仲从霄、汪利那、田忠晨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双倍工资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48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关于耿俊一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份工资4257.15元、2021年6月份工资1615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672.34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226.37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信玉伟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份工资3117.42元、2021年6月份工资900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4006.73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566.56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王瑞琪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份工资3095.61元、2021年6月份工资1846.15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65.08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石玉灿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份工资2005.39元、2021年6月份工资900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211.89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26.72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胡鑫鑫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份工资4244.97元、2021年6月份工资1784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947.42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7.59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付志强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份工资965.21元、2021年6月份工资1066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721.02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田雪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份工资3380.27元、2021年6月份工资1920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657.66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39.68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李涛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份工资17052.72元、2021年6月份工资900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975.***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仲从霄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最低工资差额为962元、2021年5月工资1730元、6月工资为830.4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25.4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65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关于汪利那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份工资7074.54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7363.54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关于田忠晨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工资共计63040.73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济宁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375.38元,第二被申请人济宁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