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处)字〔2019〕58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处)字〔2019〕58号
当事人:珙县底洞镇周奎干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7Y8XQ48
经营场所:珙县底洞镇农贸市场2号门市
经营者:周志永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珙县底洞镇普新村1组23号
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珙县底洞镇周奎干鲜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内冰柜里发现6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鲜鸡翅(生产商:昌邑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潍坊市向阳路,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十二个月),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珙市监强制字(2019)9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6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鲜鸡翅购进单价为21元/袋,购进数量21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50元。
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报领导批准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一份、周志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底洞镇周奎干鲜店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财物清单一份、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等事实;
3、2019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周志永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周志永提供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购进票据,证明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等情况;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2019〕5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物品:鲜鸡翅6袋;
3.处罚款1200元整(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珙洲支行,收款人: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如你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