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紧急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方案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紧急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紧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珙县人民政府制定《珙县紧急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制定的背景
受“6•17”长宁地震灾害影响,加之恶劣的气候条件,我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为确保今后我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能够规范抢险救灾急需的物资、服务采购行为,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经调研论证,特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办法》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参照上述规定,本《办法》明确了紧急采购的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及相关限额标准。
三、关于《办法》紧急采购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货物和服务紧急采购,具体包括:(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三)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由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针对紧急采购工程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故紧急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办法》报批程序
《办法》规定,紧急采购事项实行分限额审批,以5万、30万、100万和500万作为界限,严格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领导审批权限;制定了《珙县紧急采购项目审批表》,统一了报批格式;要求采购单位提供“三重一大”研究的会议记录、紧急采购项目用途等方面的说明,进一步规范紧急采购流程。
五、关于《办法》操作程序
《办法》规定,紧急采购项目审定后,实施采购时应当由采购单位两人及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向供应商直接购买;采购单位应当在紧急采购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在珙县人民政府官网专栏进行公示。明确了参与人员人数、参与人员性质,以规范、效率、合理的原则进行采购,提高紧急采购透明度,及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关于《办法》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采购单位不得有紧急采购为名规避政府采购及相关违法违纪行为,如发生此类行为,按相关法规处理。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采购手续完备,资料齐全;采购单位在采购结束后,须在采购结果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时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备,实现紧急采购全流程监督,进一步规范紧急采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