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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府办发〔2013〕124号仪陇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3日发表  

 

 

 

 

                                                     

 

                                                                                                           

仪府办发〔2013124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6届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0

 

仪陇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房、集资房、拆迁还房、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修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商品房、集资房、拆迁还房、售后公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30元,高层40元。

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中应当载明拆迁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

在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九条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交存维修资金后,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辖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等资金也应当转入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交存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交存证明及其他法定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同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楼梯、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有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排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一)屋面、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楼体外墙饰面有脱落危险;

(三)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的各种扶手、栏杆有脱落危险;

(四)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围栏、铁门等有脱落危险;

(五)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等)出现坍塌;

(六)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停水;

(七)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八)因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

(九)高压柜、环网柜及变压器等出现功能故障;

(十)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

(十一)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

(十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BC级危房的;

(十三)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养护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保养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

(三)因为人为损坏的原因而造成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费用;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二)业主决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其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三)选择施工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并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通过比选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5户以上)可在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的维修单位推荐名录中选定维修施工单位。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维修工程项目应通过比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维修企业不少于3家),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选择施工单位主要依据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工程预算报价、工程质量、承诺保修等。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关资质。

(四)审核备案。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明细表、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签名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审核,5个工作日内出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通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方可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未取得使用备案通知擅自维修的,管理机构不得支付维修费用,擅自维修造成事故的,其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拔付工程款。取得维修资金使用备案通知的维修项目,维修单位应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备案表”,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经核准后按维修工程进度预拨付工程款,预付款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50%

   (六)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会同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业主代表,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明细表、费用结算票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由管理机构拔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工程决算资金。

(七)质量保修。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的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额的5%

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发生危及房屋及人生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的,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限期维修。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相关业主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报管理机构现场勘查并审核备案。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应在建筑区划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竣工验收或经管理机构现场查勘并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程序重新申报。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应及时交入维修资金帐户。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根据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建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网站公布,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选择。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商品房、集资房、拆迁换房、售后公有住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从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三)维修资金未分摊到户的小区,使用金额在小区帐户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主体结构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四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业主委员会可聘请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监理费用计入维修成本,未聘请监理单位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自行组织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对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维修企业应提供详细资料并负责解释;仍有疑义的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委托费用由委托方垫支,后由责任方支付。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引起的重大纠纷,当事方可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房屋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扰正常施工。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解释、协调工作。

因工程施工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减少噪音,防止污染。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工程的工期、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扰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增强透明度,不得暗箱操作。维修工程预(决)算明细表、业主签字等申报资料必须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5天,并留存影像资料,小区维修公告、招标(比选)公告、资金使用金额需在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维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开通维修资金使用网上申报绿色通道,同时开设网络及电话举报热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坏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按本办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挪用、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管理机构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仪府发〔20063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仪府办发〔2013124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6届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0

 

仪陇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房、集资房、拆迁还房、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修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商品房、集资房、拆迁还房、售后公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30元,高层40元。

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中应当载明拆迁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

在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九条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交存维修资金后,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辖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等资金也应当转入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交存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交存证明及其他法定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同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楼梯、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有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排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一)屋面、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楼体外墙饰面有脱落危险;

(三)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的各种扶手、栏杆有脱落危险;

(四)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围栏、铁门等有脱落危险;

(五)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等)出现坍塌;

(六)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停水;

(七)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八)因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

(九)高压柜、环网柜及变压器等出现功能故障;

(十)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

(十一)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

(十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BC级危房的;

(十三)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养护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保养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

(三)因为人为损坏的原因而造成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费用;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二)业主决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其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三)选择施工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并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通过比选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5户以上)可在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的维修单位推荐名录中选定维修施工单位。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维修工程项目应通过比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维修企业不少于3家),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选择施工单位主要依据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工程预算报价、工程质量、承诺保修等。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关资质。

(四)审核备案。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明细表、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签名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审核,5个工作日内出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通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方可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未取得使用备案通知擅自维修的,管理机构不得支付维修费用,擅自维修造成事故的,其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拔付工程款。取得维修资金使用备案通知的维修项目,维修单位应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备案表”,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经核准后按维修工程进度预拨付工程款,预付款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50%

   (六)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会同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业主代表,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明细表、费用结算票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由管理机构拔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工程决算资金。

(七)质量保修。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的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额的5%

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发生危及房屋及人生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的,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限期维修。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相关业主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报管理机构现场勘查并审核备案。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应在建筑区划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竣工验收或经管理机构现场查勘并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程序重新申报。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应及时交入维修资金帐户。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根据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建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网站公布,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选择。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商品房、集资房、拆迁换房、售后公有住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从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三)维修资金未分摊到户的小区,使用金额在小区帐户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主体结构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四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业主委员会可聘请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监理费用计入维修成本,未聘请监理单位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自行组织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对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维修企业应提供详细资料并负责解释;仍有疑义的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委托费用由委托方垫支,后由责任方支付。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引起的重大纠纷,当事方可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房屋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扰正常施工。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解释、协调工作。

因工程施工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减少噪音,防止污染。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工程的工期、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扰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增强透明度,不得暗箱操作。维修工程预(决)算明细表、业主签字等申报资料必须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5天,并留存影像资料,小区维修公告、招标(比选)公告、资金使用金额需在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维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开通维修资金使用网上申报绿色通道,同时开设网络及电话举报热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坏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按本办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挪用、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管理机构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仪府发〔20063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0日印发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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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县民政局慈心一日捐送万家真情
  7. 市场监管局三项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
  8. 规范测绘成果资料
  9. 奏响党史学习教育青春乐章
  10. 淄博市红火炬主持人大赛圆满落幕
  11. 高新区圆满完成2017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省测评组测评工作
  12. 一对一指导提升财务水平
  13. 高新区社会管理咨询委员会发挥督促监督职能做好三大结合文章
  14. 于海田来高新区企业调研
  15. 一枝一叶总关情一点一滴记心间
  16.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公示
  17. 踏青时节野菜香
  18. 关于淄博佑贤商贸有限公司无补贴平价上网光伏项目的公示
  19. 整改隐患路口保交通安全
  20. 县卫计局529计生宣传热上加热
  21. 解决突出问题强力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22. 中材高新省科技发展计划通过验收
  23. 高新区一企业获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24. 经济开发区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25. 高新区环保局认真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
  26. 去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中民生支出占近八成
  27. 县食药局协助开展餐饮单位燃气安全使用专项检查
  28. 高新区职成教中心开展面对面户户到走访调研切实提升离休干部精准化服务水平
  29. 李桂英的戏曲梦
  30. 宝山生态科技园区召开村委会换届明纪会
  31. 全市动物检疫技能培训班在高新区举行
  32. 保姆式云帮办让重大项目手续办理更贴心
  33. 县食药局为政务中心职工用餐保驾护航
  34. 阳光花园社区居委会举办文艺演出
  35. 开关磁阻电机调速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制定启动会在高新区召开
  36.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端新医药制剂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许可前公示
  37. 衍生集团来高新区考察
  38. 我县实施基层畜牧补助项目
  39. 鲁村太阳能路灯点亮夜旅游
  40. 淄博市2019年境外市场开拓计划出台
  41. 中国药科大学副校长到新华制药参观交流
  42. 高新区召开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工作会议
  43. 中庄苹果采摘园开园
  44. 世博高新杯2018年中小学生足球联赛鸣金收官
  45. 燕崖镇倾力打造青山绿地碧水优美乡镇
  46. 淄博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推广中心启用
  47. 悦庄镇征兵宣传激发参军热
  48. 不动产登记中心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49. 我看高青新变化我为家乡点个赞返乡大学生感受家乡新变化暨志愿服务活
  50. 高新区领导赴危化品企业开展节前安全生产检查
  51. 保税物流园区部署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
  52. 江北水城双招双引大会现场签约32个项目
  53. 保税物流园区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54. 高新区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
  55.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
  56. 寒潮蓝色预警
  57. 我省召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会议
  58. 宝山园区多举措强化乡村组织建设
  59. 深入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园区企业质量提升
  60. 县领导六一前夕走访慰问少年儿童
  61.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闭会
  62. 高新区举行DSL淄博技术转移中心项目对接会
  63. 张家坡镇三抓三确保做好换届后续工作
  64. 西里镇重点工程领跑民生
  65. 强化司法担当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66.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会议
  67. 悦庄镇幸福新指数节节高
  68. 沂源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预告
  69. 家门口可受理和鉴定门诊慢性病
  70. 夏日里的山村夜曲
  71. 县水务局对水产品养殖企业进行抽样检测
  72. 高新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正式揭牌
  73. 县粮食局四项措施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
  74. 高新区庆国庆迎中秋百姓团圆晚会
  75. 张家坡镇四月槐花风光美
  76. 科工信局全力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77. 县供电公司大干四季度喜迎十八大
  78. 高新区第六小学举办亲子运动会
  79. 新华制药智能化信息化促进产业升级
  8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9 05:27:23
  81. 会谈机制促指标提升
  82. 淄博保税以综保区理念和标准聚力发展
  83. 大张庄镇红提葡萄金秋采摘仪式启动
  84. 县委书记徐培栋到开发区调研光伏发电项目
  85. 魏玉蛟到淄博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推广中心调研
  86. 全省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及劝返点再排查严整治集中行动视频会议召开
  87. 高新区开展彩钢板建筑整治回头看
  88. 高新区云服务完成部门决算编审上报
  89. 食品药品监管局一企一档力促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
  90. 省商务厅调研高新区外资企业
  91. 社区宣传栏
  92. 悦庄镇一夜风雪来万树裹银装
  93. 县地税局走访第一书记帮扶村特困户送冬日温暖
  94. 高新区召开维护稳定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议
  95. 淄博内陆港保税冷链基地项目一期主体封顶
  96. 樱桃树苗备受青睐
  97. 高青县食药局五项措施确保药品GSP***检查有效开展
  98. 爱与责任师德教育月活动
  99.  全市干部群众认真收听收看庆祝成立100周年大会实况
  100. 高新区集中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