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公安公布6起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引言:
人不惧法,则法威尽失。辱骂、推搡、撕扯、掌掴、摔坏民警执法设备、高喊警察打人、网上造谣诋毁……众目睽睽之下,违法人员竟张狂如此、嚣张跋扈如此,暴露出一些人对法律的漠视。辱警、暴力袭警看似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结果,就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5月9日,顺庆公安分局向社会公布了自今年1月以来发生的6起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今年1月至5月期间,顺庆公安分局先后依法查处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案件7起,其中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人被行政处罚,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辱警袭警、暴力抗法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
案件一
2018年2月12日下午14时许,顺庆公安分局辉景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对路过的驾驶摩托车王某富进行例行检查,王某富拒不配合,取采用辱骂民警、拦阻过往车辆等形式阻碍民警执法。随后赶来“助阵”的王某斌同样采取辱骂、言语威胁民警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企图通过闹事、扩大社会影响来解决问题,该二人均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二
2018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顺庆公安分局中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一宾馆内调处纠纷时,违法人员冯某、黎某嚣张跋扈,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指令,不顾民警再三警告,推搡处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冯某、黎某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件三
2018年2月2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某政府机关大门前拒不对服从民警劝阻,扰乱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公然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周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四
2018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违法人员林某(女)与他人因口角发生打架行为,顺庆公安分局东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将其带离,带离过程中林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抓扯处警民警,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件五
2018年4月3日凌晨2时许,顺庆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女子跳河警情时,对现场无关人员进行劝离,犯罪嫌疑高某梅、高某琼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指令,公然对处警民警及警察群体进行辱骂,掌掴民警,摔坏民警执法设备,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六
2018年5月4日,顺庆公安分局民警在辖区某医院处置一起纠纷时,违法人员邓某拒不配合民警劝导,采取拦截警车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已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 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区公安分局 杨烈 今日顺庆 吴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