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机关和参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区人社局转发了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西安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我区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全区所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原则,市级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区县级用人单位在所属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按财政供养人员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初次缴费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
用人单位在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完参保登记的,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支付时间都从今年1月1日起算。用人单位未在规定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新发生的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支付时间均从2016年1月1日起算,并须于4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待遇支付仍按原渠道解决。
此项制度的启动实施,填补了我区工伤保险制度人群覆盖范围的空白。
(区人社局 余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