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土山镇海区焦兰晓等十宗盐田用海项目整体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
焦兰晓等委托中国海洋大学进行的莱州市土山镇海区焦兰晓等十宗盐田用海项目整体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公布于众以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情况简介
工程建设盐田总面积92.8763hm2,年产海盐量约1.***万t。用海方式为围海养殖,用海类型为围海养殖用海。
盐田采用井滩法工艺制盐,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建设蒸发池88个,结晶池99个,保卤池(卤库)40个;建设坨台997m,隔堤60026m,盐道6204m;卤水水道3293m,排淡水道1936m,返卤沟3858m,落卤兼排淡沟22999m;管理房总面积1280 m2;泵房6座,总面积约90 m2。打卤水井31口,年动用卤水储量约19.66万m3。本项目总投资约1367万元,共需土石方约33.76万m3,工期5个月,于2014年3月完成施工。
二、工程产生污染物及对环境的影响
1、污染源分析
(1)施工期
施工期间污染物包括:施工期陆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约241.82t,施工产生的机修油污水6.54t,流动机械冲洗水225.79t;石料堆存过程中的风蚀起尘、卡车卸料时产生的粉尘污染、道路二次扬尘、水泥拆包的粉尘污染、场地扬尘等造成的扬尘污染约140g/s,汽车运输沙石对运输线路的粉尘污染日增值约3.16kg/d;车辆、机械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车辆、机械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最大声级107dB;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5.04t。
(2)运营期
运营期间污染物包括:生产及管理人员产生生活污水约288t/a,机修油污水2.88t/a,流动机械冲洗水16.46t/a;车辆排放的SO2、NOx、CO废气量分别为0.20t/a、0.17t/a、0.57t/a,均属于无组织排放;交通噪声值为74dB~84dB(A),机械噪声值为89-103dB(A);运营期间生产及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约为7.2t/a。
2、非污染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在潮间带高地利用围海养殖建设盐田,非污染环节影响主要是盐田建设过程占用和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栖息环境,对海洋生态资源造成损害,导致海洋生物量的损失。
三、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指定的设施接收位应建立施工废水管理和处理计划,不允许随意排放。生活垃圾应做好日常的收集、分类与储存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设备的日常维修检查工作,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密闭性,发生故障后应及时予以修复;施工期生活污水送至莱州市宏泽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含油污水送至烟台远东海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地和道路平坦通畅,以减少施工现场运输车辆颠簸洒漏物料及道路二次扬尘;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临时仓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采取围挡、密闭或喷淋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4)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产生生活垃圾统一由专用垃圾回收车辆统一清运,送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填埋。
(2)运营期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使用污水槽车运入莱州市宏泽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含油污水统一收集后送至有资质的烟台远东海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处理,高浓度卤水(老卤)由潍坊市青轩化工有限公司购买。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发动机耗油低,污染排放少的机械车辆,加强CO、NOx、SO2等的排放控制。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择噪声低、能耗低的设备,以减小噪声源的声级;为返卤水泵建设泵房;加强机械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机械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送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建立环保机构并配备专职环保人员进行环境管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落实以上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出发,本项目建设可行。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注意事项
1、对莱州市土山镇海区焦兰晓等十宗盐田用海项目建设的意见;
2、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3、对项目施工及营运可能造成的污染的意见;
4、项目建设对调查人群生活的影响;
5、项目规划建设对当地经济影响的看法;
6、对项目建设的建议和要求。
六、征求意见的具体形式
在本公告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本公示指定的联系方式,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建设单位或个人:焦兰晓
联系方式:187****0999 地址:莱州市土山镇海沧二村
2、评价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方式:0532-66781882 E-mail:wjzqdhd@ouc.edu.cn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238号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次公示时间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