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烟政发(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8]154号)精神,现发布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策,以2007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281元为基数,确定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二)上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2006年、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9478元、2007年23281元)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四)确定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对当年经济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滑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六)各类企业在安排增加职工工资时,要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应当重点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增资幅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也不能增长。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自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或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