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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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5日发表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有关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检备案。
联系人:张晶 电话:8902273 地址:管委会A楼416办公室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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