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230户小微企业再享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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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4月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自2014年 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不高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今年一季度,我县享受原政策优惠的企业约145户,减免所得税约60余万元;预计新政执行后将有230户小微企业获利。(田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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