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他人支付宝账号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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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盗窃同事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到自己***内,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6月2日晚,刘某在淄博某公司的职工宿舍,盗取单位同事白某的手机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后登录,向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绑定***上转账人民币4200元,后又将该款转至其名下农行账号内。案发后,刘某赔偿被害人白某4200元。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盗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情 闫晓 边增雨 丁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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