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的规定,现将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有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8月12日。
三、年审要求及内容:用人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相关项目填写完整,不得缺项,报表均填写2015年末数字。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年审时,由用人单位向县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职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职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六)2015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原始凭证)及12月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标准: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1.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缴款方式: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年审地点:高青县高苑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东临县残联办公区,电话:6961285,联系人:李春贞、王迪。
年审文件及需要上报的材料,请到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或者登录公共邮箱:gqxcbj@163.com,密码:1.2345678。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情况表
2、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