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暗赠巨款妻子依法追回
现年27岁的姜某,2004年11月与刘某结婚,婚后不久,姜某在酒吧无意中遇到比自己低两届的校友何某,两人很快成为情人。
姜某拿出12万元现金送给何某,准备为何某买辆轿车。姜某妻子刘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某无权单独处分,于是就找到何某,要求何某返还。何某则认为这钱是姜某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姜某已婚的事实,因此不愿返还。
2005年8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返还12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财产1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此案中,何某虽然不知道姜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姜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当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由于1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姜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何某的行为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姜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何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