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完善征用土地补偿办法
日前,记者从县国土资源局获悉,新的《桓台县土地征用补偿暂行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已于3月22日印发。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县财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一律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用土地执行上级规定外,包括废弃窑湾等未利用土地在内的所有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全县统一实行长期补偿的办法。
据介绍,原《桓台县土地征用补偿暂行规定》(桓政办发[2004]87号)实施以来,是桓台县历史上土地征用秩序最好的时期,充分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了镇、村积极性,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两种形式并存,出现城区和农村的不平衡,并且一次性补偿带来的失地农民的长期生计风险太大;二是窑湾按10000元/亩一次性补偿,从实际情况来看明显偏低。2006年底***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建立农民补偿公示制度。为了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解决原文件中存在的个别问题,进一步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桓台县土地征用补偿暂行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