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亲遗产为何需要亲戚签字
在继承事务中,如果出现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情况,往往会出现被继承人的亲戚参与继承的状况,这让很多人难以理解,近日,桓台县公证处受理的一则房产继承案例,就碰到了这种情况,让继承人王先生颇费周折。
王先生的父亲于2015年去世,在县城某小区留有房产一套,王先生的母亲健在,王先生是独生子。王先生的爷爷,先于其父亲死亡,奶奶于2016年去世,王先生的奶奶张王氏共有五个子女,其中三个女儿,二个儿子。
张王氏的长女即王先生的大姑早年迁至青岛居住,2014年先于张王氏死亡,留有三个子女,均在外地生活;长子今年五月死亡,留有二个子女,其配偶健在;二女、三女还健在,王先生的父亲是次子。
公证处工作人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告知王先生,如要把父亲和奶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其母亲,其大姑家的三个子女,大伯母及其二个子女,二姑,三姑到场。王先生听后非常不解,他说,父母操劳一生,全靠攒钱购置的房产,为何要与姑姑、伯伯有关系,从情感上完全难以接受,而且亲属中,有数位平时联系少,找他们配合办理手续颇麻烦,这让王先生很苦恼。
对此,公证处工作人员向王先生就《继承法》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权继承死者遗留的遗产,正常状况下,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继承。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继承人范围会发生改变。
第一种,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有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那么死亡的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该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这是继承相关规定中转继承的规定。王先生的父亲于2015年去世,假定当时王先生马上办理遗产的分割手续,那么王先生的奶奶张王氏尚健在,王先生只要带其奶奶、其母亲办理遗产分割即可,然而王先生没有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当王先生今年办理遗产分割的时候,其奶奶张王氏已于2016年去世,那根据以上转继承规定,张王氏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张王氏的继承人继承,于是就涉及到张王氏的父母、配偶、子女,在张王氏子女中,张王氏的长子于今年去世,也属于后于张王氏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那么张王氏长子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父母、配偶、子女,这样就涉及到王先生的大伯母及其子女。
第二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即有权代父母继承死者的遗产,这是继承法上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王先生的奶奶张王氏应继承的份额转给其子女继承,在张王氏的子女中,张王氏的大女儿先于张王氏死亡,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张王氏大女儿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三个子女代位继承。
为此,这个继承事项需要王先生的母亲,其大姑家的三个子女,大伯母及其二个子女,二姑,三姑和王先生共同办理,上述继承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均要到场表明其对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态度,并签名确认。其实,王先生在其奶奶张王氏健在时就办理父亲的遗产继承手续,只需要其奶奶、母亲和他到场就可。
县公证处经常碰到类似情况,很多老人忌讳安排身后事,老人身故后,家人不在意遗产分割,也有人法律知识欠缺,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有近亲属离世,会导致继承繁琐复杂,如果亲戚关系不和睦,甚至会出现纠纷,为此公证处提醒:死者的房产、存款、股票等遗产需要办理继承手续的,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尽快办理,以免出现麻烦和纠纷。 (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