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居民可享受大病保险最高3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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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7日发表
近日从区人社部门获悉,从2015年起,我区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的补偿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同时,参保居民在具备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一并结算,不用再到参保地进行报销。
(作者:屈振尧)信息来源:区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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