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济南开售烟花爆竹
1月3日,济南市安监局对外发布相关通知,其中明确,2017年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为烟花爆竹销售期,而白皮鞭炮、摔炮、砸炮、土火箭等禁卖。
济南市将严格控制春节期间临时零售许可有效期,1月15日前临时零售许可证要全部发放到位,自1月15日起不再颁发临时零售许可证。限放区内外的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3天——2017年1月15日至2月16日。其中,2017年1月15日至1月19日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017年1月20日至2月11日为烟花爆竹销售期,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6日为烟花爆竹回购期。
要申请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要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所在县、区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建立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和质量,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区域分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历城区(限放区以外部分)、限放区等七个经营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各自区域内开展批发经营活动,不得跨区域经营,确保本公司售出产品粘贴防伪标志。禁销区域为——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山(庙)会、超市、购物广场、各类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国道、省道两侧均不准经营烟花爆竹;禁止走街串巷和室外摆摊经营烟花爆竹。
此外,济南市规定,禁止经营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白皮鞭炮;禁止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禁止经营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产品;禁止向零售业户及个人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产品等。
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制度,济南市还规定,在全市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小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批发企业严禁销售超期产品,凡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经营,依法进行销毁;批发企业要实行货物出仓审核验证制度,对出仓的每一件货物都要确保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做到不重、不漏、无破损和出仓有登记,否则视为违规经营,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经营业户要对购进的烟花爆竹货物进行复核验证,确保购进的每一件货物都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否则,其所经营的产品被视作违规产品。(记者 田可新 通讯员 王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