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
本报讯 正在北京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茂南三高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居住在茂名的全国人大代表李瑞伟向大会递交建议,吁请要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
李瑞伟认为,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能弥补社会道德力量之不足。见义勇为在现实中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见义不为,在那些面对歹徒行凶作恶或者身遭危难者需要求助时,避而远之或无动于衷、袖手旁观;二是见义勇为者见到那些歹徒行凶作恶或身遭危难者需要求助时挺身而出,自身也得不到保护。见义勇为者负伤致残及至献出生命的英雄,得不到基本的治疗和 抚恤,甚至反受其害。这也说明了社会道德的力量是有限的,见义勇为很需要法律的支持。
同时,李瑞伟认为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还不完善。一些人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社会道德利益,致使社会道德水平与社会发 展不相适应。此外,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一些见义勇为者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利益,而且还令到社会上许多人缺乏安全感,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
此外,李瑞伟认为,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也是法律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从已经颁布的法规来看,这些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大多是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再出现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是,这些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各地的差别也很大。
为使见义勇为行为在中华大地上进一步发扬光大,李瑞伟建议:
一是科学 界定见义勇为的范围。见义勇为,从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来看,有的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 抢险救灾的行为;有的则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安危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有的认为是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减少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求助的合法行为;等等。因此,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首先要科学定义见义勇为的范围。
二是明确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和保护。给见义勇 为制定法律法规,要明确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和保护,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求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作出规定,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求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从而使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使见义勇为者真正解除后顾之忧。
三是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还要对见义勇为者、被援助者的责任、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反咬一口的被援助者要作出重罚,对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罪论处;对见义不为者,以不履行责任、义务论处,并作出适当的处罚,从而让见义勇为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四是加大对利用人们的善心、爱心、同情心进行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完善扬善惩恶的社会体系。有利于消除人们行善献爱心的心理顾虑,有力遏制破坏社会道德体系的恶行。
五是加强学生的社会道德、爱国主义教育,提高民族自豪感。从小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爱国热忱,提高全体国民的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把学生的道德、信誉、诚信品德、社会责任评价得分与应试分数处在同样重要地位,因为这是贯穿人生一辈子的行为处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