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洋河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宿政发〔2016〕101号),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家庭和人员: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包括因火灾、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支出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3万元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因子女在上学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不含自费择校生),经各级救助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生活困难家庭。
(四)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 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等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以及收入的;
4.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 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6. 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7. 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情形。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标准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社会事业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一次救助不超过6000元,年内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重残人员和优抚对象等家庭,由各镇提出救助标准建议,由区社会事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具体救助金额。
三、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时,书面声明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填写《洋河新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突发重病患者、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害者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应当及时补齐有关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通过随机走访、入户调查和依托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工义工等,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管理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及时向社会事业局通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审核审批
(一)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调查完成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备案上报。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建议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重新公示。
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新区社会事业局。
(二)审批
社会事业局应当对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社会事业局应当在接到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社会事业局应当定期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在其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人民政府、社会事业局应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救助金应当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重残救助或者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办理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六、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省、市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负担。区财政201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240万元,用于临时救助资金配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财政部门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临时救助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四)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工作机制
(一)主动发现机制。区、镇两级要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和民政、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城管、卫计等部门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造册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各镇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者社会管理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服务窗口,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办理”,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三)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区镇两级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八、 监督管理
(一)强化公开监督。临时救助应当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强化考核评估。临时救助列入各镇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当追回其冒领款物。在冒领款物没有退回前,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临时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