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环境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到宿城法院旁听污染环境案件
为贯彻落实市政协副主席、区委书记裴承前批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采取以案说法方式加强干部群众法治教育,并区分不同案件的情节和影响,提高打击效果”的要求,宿城区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委政法委、区环保分局、区法制办、区检察院,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到宿城法院旁听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庭审。
这是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2016年5月至同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使用铅酸蓄电池极板炼铅会污染环境,仍在沭阳县桑墟镇桑墟村其租赁的厂房内投资建设非法炼铅项目。被告人王某经王某某介绍受张某雇佣,负责该非法炼铅项目的规划、建设,在炼铅项目建造完成后又负责购买铅酸蓄电池极板等原材料,联系、指导工人非法炼铅,维修炼铅设备等工作。
2016年8月30日,沭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非法炼铅项目进行检查,后扣押了铅酸电池极板、铅尘、成品铅锭合计24余吨。2016年9月18日,沭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法认定,铅酸蓄电池极板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属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421-001-31)。2018年4月27日,沭阳县环保局初步认定,在非法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属废物类别为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物代码为321-029-48)。被告人王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响水县黄海路被民警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至同年11月28日,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王某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分别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资金2万元、1万元;被告人王锋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0.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王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告人均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资金,被告人王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综上,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庭审过程中,大家神情专注,仔细倾听诉讼双方的辩论,并对庭审现场的程序规范、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给予点赞。大家纷纷表示,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惩。希望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努力,继续加大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让“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