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xt.gov.cn)报送2017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报送纸质年报。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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