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户外广告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城市公共空间环境,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
二、整治对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商业街区、城市重要区域(主要出入口,重要旅游景点,重点路段,各大广场、车站、桥梁周边)、城市绿化区域、建(构)筑物外部和楼顶、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以及道路两侧视觉空间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含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
三、整治内容
(一)在城市中心区及城市主要出入口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定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未批准,未自行拆除的;
(五)擅自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
(六)拒不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宣传广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
(八)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
(九)“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店招标牌设施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
1.未经许可设置或已超过许可期限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设置者应当主动向所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海陵区范围内的向市城管局申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核发行政许可手续,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
2.设置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检测、安全防范、发布公益广告等义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重处理。
(二)店招标牌设施: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要求自行整改,保证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符合相关规定,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2.店招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重处理。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行为(举报热线:880123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