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梁溪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梁溪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4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梁溪区司法局,并注明建议人名称和联系方式。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人: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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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和调整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
(二)本区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和调整;
(三)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和调整;
(四)决定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区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宏观调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决策,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的审核工作及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做好决策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区司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决策目录编制及调整,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进行征集,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纳入决策目录,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决策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每年2月底前,征集本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
第九条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第十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决策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报区司法局,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事项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采取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其他方式听取意见的参照***《条例》第二章第二节和江苏省《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在决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制定或者执行本区公共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一)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且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对该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二)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査标准和审查程序的;
(三)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大幅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四)其他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对社会公众权益影响重大,需要对拟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专家论证的。
第十六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开展研究论证。
专家论证的方式和要求参照江苏省《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风险等级;评估结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分析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按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或风险的大小,及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和决策内容的制定依据的说明;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公众参与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第七章集体讨论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和决策内容的制定依据的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六条 决策机关审议决策草案,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旁听会议。
第八章决策公布、执行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决策机关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催办。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五)评估结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向区政府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做好决策事项上会材料、制发会议纪要等相关集体讨论全过程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记录决策全过程、决策实施中的相关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