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华镇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期,无锡大市先后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厂房租赁和项目外包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在注重生产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厂房租赁、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加强监管
各部门和各村(社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内存在厂房租赁(厂中厂)、外包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及时掌握厂房、场所等租赁以及外包项目进展情况和动态。以出租厂房(场所)、外包项目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出租方、承租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隐患整改主体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加大自查力度,不留盲区。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二、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06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租方、发包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要对承接本单位业务的承租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得发包、出租;要与承租方、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向承租方、承包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为其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协调解决承租方、承包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租方、承包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承租方、承包方应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应按工商以及相关安全许可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基本条件。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开展常规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等;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同时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承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及时通知发包、出租方,相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分步推进,明确整治时序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及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12月6日前)
镇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将排查整治责任落实至各部门和各村(社区)。各部门和各村(社区)将集中排查情况上报至镇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综合整治阶段(2019年12月31日前)
坚持立查立改,按照安全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厂中厂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
1.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关停取缔类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以两断三清为标准关停取缔。
2.对排查出的限期整改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间,由各部门汇总后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社区)建立厂中厂一企一档台账资料。整治工作原则上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3.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厂中厂企业(加工点),列入整治清单,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或关停取缔。
四、严格执法,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安委办主任陈超同志作为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带领应急办、环保科、市场监管分局、派出所、经贸中心、国土所、规划办、城管中队和建管所等部门对全镇厂中厂进行集中检查,逐一排查、逐个过堂。镇政府建立镇领导分片负责制度,负责定期督促指导各片区开展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和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城市安全集中整治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督促企业把厂房出租管理、项目发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急办负责对厂房租赁(厂中厂)和外包项目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双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双方安全检查台账的落实情况、职工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环保科负责检查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达标排放情况;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对涉及厂房租赁(场所)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厂房租赁和外包项目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以及气瓶充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派出所负责厂房租赁和外包项目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贸中心负责审查企业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相符性,认定企业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国土所负责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厂中厂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规划办和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对厂中厂企业不符合用地规划、违建行为依法查处;建管所负责依法对改建、扩建工地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危险源进行控制和行政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拒不执行安监整改指令等严重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为扩大警示教育覆盖面,对这类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追查到底。
(三)强化联合整治。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监管体系作用,把村一级监管责任细化到网格、责任落实到个人。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撑。各部门要加大对存在各类隐患企业的督查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加工点)及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限期内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停,切实做到检查一批、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
(四)严格督查考核。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和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厂中厂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对在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者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部门和村(社区),有一起年终考核扣一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