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街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正)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表后,再向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上述备案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装订存档备查。
四、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自行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申报工作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办理,不得由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代办。
五、相关责任部门督促相关监管单位及时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