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本市户籍的可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的可到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失业登记。
2.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用人单位失业或终止灵活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无承包土地或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本村、社区平均水平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
3.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表》,除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就业创业证》等证件外,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应提供毕(肄)业证书;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低于本村(社区)平均水平的,应提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复员退役军人,应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应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7)残疾人员应提供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劳动能力的联系函;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须提供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
4.符合本市规定的就业困难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就业困难认定申请。经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并在社区(村)公示后,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5.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户籍及居住地迁出本市或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免费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的;
(9)自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的;
(10)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失效的;
(12)已进行其他就业登记的;
(13)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