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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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3日发表
我县自今年7月1日起,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47号)文件精神,城市低保由每人每月410元调整为440元,农村低保由每人每年3330元调整为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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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9:42:2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