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药监局规范药品零售行为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文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文件转发至全县各药品零售企业,并决定从现在开始至12月31日,按照《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全县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出:一是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二是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销。三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标志。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四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五是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
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