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从2008年开始对东部山区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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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2日发表
我省从2008年开始,对东部山区实施生态补偿政策,以充分调动东部山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省东部山区集中了全省近90%的天然林,是辽宁中部城市群的生态屏障。我省规定:符合有林地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三个条件之一的县为生态补偿对象。按照上述条件,我省东部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宽甸县、辽阳县等16个县(市、区)首批列入补偿范围。
省林业厅厅长王文权表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继续保持山区的青山绿水,另一方面调节因生态保护而引起的区域贫富差距。
全省的生态补偿资金将直补到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乡镇政权运转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购置车辆等支出。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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