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市低保提标资金已全部发放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提高贫困居民消费水平,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城区低保标准由247元调整为292元,每人每月增加45元;海城市由194元调整为244元,每人每月增加50元;台安、岫岩两县由137元调整为194元,每人每月增加57元。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平均增幅为20%(加权平均)。提标之后,2008年以来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的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通知》下发后,市政府于3月4日召开了城市低保专题会议,结合此次提标工作,对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和以劳代赈、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次低保标准调整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会后,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市政府会议精神,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筹措落实提标资金,采取各项措施推进提标工作。一是全面开展了低保复查工作。各县(市)、区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低保动态管理,针对全部低保人员开展了一次全面复查。复查以全面调查核实低保家庭收入状况为重点,在摸清低保家庭成员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规范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所致收入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了低保金;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终止了保障;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进行联合审批。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确保了此次调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准确;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实施了分类救助。提标后,我市对符合分类救助政策的1.32万低保人员上浮了保障金。我们对低保对象当中的三无人员、因病(伤)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危重病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并上浮20%(58元)救助,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单身(亲)家庭中未成年人、公费在校大学生在原有救助额基础上,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救助;三是加大了低保规范化管理、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就业工作力度。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管理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鞍政办发〔2009〕14号,以下简称《意见》)。各城区按照《意见》要求,加大了组织实施以劳代赈工作的力度。各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活动),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低保人员,终止了低保待遇。同时,各级民政和劳动就业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低保人员(或低保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积极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就业信息,积极为其介绍、安排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帮助贫困居民家庭稳定就业,实现就业自救。
截止到今年3月份,我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02573人,占非农人口5.8%。其中,城区80908人,县(市)21665人。月发放低保金1748.74万元,月人均补贴额170.49元,其中,城区179.63元,县市136.35元。今天一季度累计发放低保金4310.12万元,调增标准后的保障金已全部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