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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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第2号
2003年7月1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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