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相关政策的通知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相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7号)和《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2月1日起,取消辽宁省批准设立的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
1.国土部门
城市临时占地费
2.住建部门
垃圾排放管理费(未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除外)
3.物价部门
商品(服务)和非涉案领域物品价格认证收费
4.教育部门
(1)成人高、中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费
(2)中专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测试费
(3)普通中专录取费(含免试生录取费)
5.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有线电视加装费
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为:
1.水利部门
(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2)水土流失防治费
2.国土部门
征(土)地管理费
3.住建部门
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仅限鞍山市)
4.海洋渔业部门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5.物价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