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船只信息复核专班开展集中复核行动
4月9日,船只信息复核专班在市渔业中心对合隆、黑沟、龙王庙等5个偏远乡镇提交的“一船一档”信息进行集中复核,涉及渔船32艘,进一步加快了复核工作进度。
自2月份开始,按照“见船、见证、见人,所有人(船主)或实际经营人与渔船合影”的工作要求,我市各乡镇已着手建立“一船一档”信息台账。
此次集中复核,主要针对船舶照片、证件及船主信息进行核查。船只信息复核专班将存在的问题现场反馈给各乡镇,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截至目前,船只信息复核专班应核查渔船1884艘,已核查1176艘。下一步将对不合格渔船档案整改情况进行再核查,确保“一船一档”工作落实到位。“一船一档”工作结束后,对完成排查的渔船名单和上级推送的渔船名单进行比对,未完成排查的渔船清单由渔政和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查找核实,实现人、船、证相统一。
“三无”渔船——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1994年10月16日***、国函【1994】11号批准,1994年11月1日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活动者,必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