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8第01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8]第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79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松江区车墩镇工业区CD-16-004号(SJC10020单元09-06A号)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南侧,东至企业,南至空地,西至企业,北至香车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松江区车墩镇联建村第四村民小组285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58.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松江区车墩镇香山村第九村民小组99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8.5平方米、建设用地116.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松江区车墩镇新余村第三村民小组13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7.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99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74平方米、建设用地116.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83号、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84号、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8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车墩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2月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774062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顾荣 联系地址:北松公路599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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