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市杨浦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区域内不发生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之内,使全区安全生产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二、事故隐患的含义及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分级、分类方法及判定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有关部门、街道镇
区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建设、市场监管、环保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执法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镇要切实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拒不执行的,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事故隐患的源头预防与管控
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引进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在产业规划和引进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更要重视安全生产。
(一)规范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在审批或引进有关项目时,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要加强安全生产预判和风险评估,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预防和管控。
(二)加强过程管理。对于经过审批的项目,严格实施过程管理。对于未经审批、超越审批范围的项目,必须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于手续不全的项目,补齐手续后方可实施。
(三)建立相关产业淘汰和限制机制。对经济效益差、社会效益低,且安全生产风险高、监管难度大、隐患反复多的相关产业,各相关部门要逐步予以淘汰和限制,切实降低潜在的事故风险。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基本流程
(一)发现: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各部门、街道镇和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职,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广大安全生产志愿者的作用,运用网格化管理机制,鼓励隐患举报奖励,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二)整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各部门、街道镇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隐患要加大检查频率和处罚力度,并落实***督办责任。
(三)报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且属于《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级分类中一级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相关部门、街道镇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检查中发现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相对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隐患原因复杂、涉及多个执法监管部门,需要综合协调治理的,应及时向区安委办报告。
(四)治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监控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可控。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并根据各自职责对其挂牌督办。
区安委办在接报后,经核查,确定移送部门、挂牌等级、整改责任和整治目标,协调推进治理工作。对涉及到城市运行安全且整改却有难度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区安委会协调整治或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年度督办计划推进整治;对需要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当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并由其提请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市下一年度督办计划。
六、重大事故隐患紧急处置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本行业、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七、资金保障
(一)各部门、街道镇应当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八、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