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穗云市监2023382号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誉豪锦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云市监撤听字〔2023〕第82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誉豪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2MK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雅街7号四楼412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代春红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于2019年4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经查证,邢*于2018年4月13日因遗失身份证向公安机关申请丢失补领(身份证有效期:2018.04.13-2038.04.13),当事人设立登记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使用邢*已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有效期:2017.02.03-2037.02.03),且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雅街7号四楼412房(自主申报)的物业方从未租赁该地址给当事人使用,当事人设立登记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及《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系虚假材料。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核准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德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泽德北五街11号A6栋首层)
联系人:陈铎涛、任兵亮 电话:31929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