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大政通〔2023〕3号)
清明节、“壮族三月三”期间是森林火灾高发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禁火期为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24日。
二、禁火范围
禁火区域为我县森林防火区,即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
三、禁火内容
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二)严禁烧纸烧垦、烧荒积肥、烧地边杂草等;
(三)严禁吸烟、野炊、烤火、烧蜂窝、熏蛇鼠等;
(四)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易引发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五)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责任落实
在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宣教活动,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组织护林员、林业执法人员、乡(镇)村干部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禁火区域范围内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举报电话:12119或0778-5815***0。
五、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惩处。若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