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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梧州市长洲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4月02日发表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

现将《梧州市长洲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梧州市长洲区民政局      梧州市长洲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梧州市长洲区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梧州市长洲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推动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梧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民函〔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及梧州市的部署要求,2022年长洲区作为全市试点区域重点开展抽查工作;2023年起长洲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抽查工作全面铺开,实行常态化、规范化管理。2022年长洲区抽查的试点单位:梧州市长洲区志愿服务联合会、梧州市长洲区青年志愿者协会、梧州市长洲区长安义工协会、梧州市长洲区征徒志愿服务中心、梧州市长洲区牵手志愿服务中心。

二、工作任务

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具体指: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公益”“慈善”“社会工作”等字样或业务范围包含志愿服务内容的社会组织(团体)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2次,并通过“桂志愿”信息系统或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完善记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信息,有需要的应出具证明。长洲区每年度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抽查工作不少于1次,每年现场抽查辖区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志愿服务组织少于5家的全部抽查),至2025年实现辖区内志愿服务组织抽查全覆盖。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长洲区志愿服务组织(团体)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工作,保障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维护志愿服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引导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健康开展。经研究,决定组建长洲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抽查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覃香波   区民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颜淦龙   区文明办专职干部

        刘  边   区团委预防专干

        蒙  佳   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成  员:何宏飞   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龙锦霞   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徐雨诗   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周小幸   广西佳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钟凯璐   广西佳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四、抽查内容和重点

(一)志愿服务记录方面

1.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技能培训、表彰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按规定及时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3.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等;

4.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内容等是否与志愿服务活动实际情况相一致,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5.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

6.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

7.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以上内容中第4—7条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记录证明出具方面

8.志愿服务组织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9.是否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验等;

10.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11.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以上内容中第10—11条为重点检查内容。

五、抽查方式

(一)重点抽查志愿服务组织。抽查小组要根据辖区内志愿服务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社会舆情监测等日常监管情况,将活动较多、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组织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因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事宜被志愿者投诉或产生负面舆情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列入当年抽查范围。

(二)适当抽查其他组织和团体。抽查小组可按照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抽查的要求,对公益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进行抽查。

(三)多样化抽查。各志愿服务组织(团队)应定期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进行自查;抽查小组要充分利用“桂志愿”及其他有关信息平台不定期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和记录抽查,还可以采用线上线下、互动交叉、实地现场、服务回访等多种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抽查工作。开展现场抽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或抽查通知,告知抽查内容和要求。现场抽查通过座谈、询问、查阅核对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做好抽查记录,形成抽查报告。必要时,抽查人员可以访谈相关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以核实有关情况。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准备阶段(4月-5月中旬)。由长洲区民政局对志愿服务系统中辖区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法人组织、志愿服务团体的登记情况进行梳理统计,掌握志愿服务组织(团队)底数。规范做好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标识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数量、分布、联系人、登记地址、活动情况等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洲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6月)。召开长洲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部署会,明确目标任务、抽查范围、内容、时间、步骤等;2022年的试点单位对照抽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

(三)抽查整改阶段(7月-9月)。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强化沟通交流、主动发现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法,列出整改清单,***督促整改,确保试点单位整改到位。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完善抽查内容,优化工作流程,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复查工作。

(四)总结完善阶段(10月-12月)。完成长洲区试点单位抽查工作,并根据抽查情况,及时改进方案,拟定抽查工作规范和指引,对抽查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为全面铺开抽查工作打好基础。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抽查工作规范指引等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社工科。

(五)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起).进一步修订完善抽查内容、工作流程和有关登记表格,2023年起实行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抽查工作常态化。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与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有机结合,完善抽查内容和流程,探索形成便捷高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规范引导服务。要把开展抽查工作作为宣传政策法规、了解掌握情况、发掘先进典型、听取意见建议、促进规范运行的重要途径。通过制定工作指引、组织开展培训、加强业务指导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抽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同时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志愿服务组织进行通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三)鼓励宣传推广。要以抽查工作为契机,深入学习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和大力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大力推广使用“桂志愿”及有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积极发掘推广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优秀案例,推荐优秀社会组织参与“梧州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活动”及其他先进典型选树的评选。通过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深入营造社会关心支持、人人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未尽事宜请联系:0774-3851580;邮箱:cz3824495@163.com。

***:1.《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

       行)》

      2.梧州市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统计表(截至2022年3月)

      3.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检查登记表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出具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

(二)谁组织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志愿者登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可以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互通的信息网络平台,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向加入志愿服务组织,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第二章  志愿服务记录

第七条  志愿服务记录可以采取网络平台登载记录和纸质载体记录两种方式。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

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民政部门指定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八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经志愿者同意后,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第十条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联系人等。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志愿服务时间可以累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客观确定服务时间。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地点等。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授予单位及相关情况。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

志愿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提供相关材料后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获得其他组织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协助记录。志愿服务组织核实无误后应当协助记录。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价。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管理制度。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查询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七条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服务组织之间进行转移共享。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累计其志愿服务时间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主体。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

志愿者可以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第十九条  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具有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客观真实的记录信息。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志愿者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志愿者姓名、证件号码、志愿者编号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主要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志愿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等;

(三)出具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信息,主要包括证明编号、出具证明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如需补充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信息,可以***形式附后。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申请。

在多个单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可以向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由该组织核实汇总所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协助;也可向具备证明出具资格的主体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根据申请人的志愿服务记录如实为其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并做好证明的编号、登记等工作,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

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开具证明后,应通过公示栏、网站、QQ和微信群等方式在本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多个志愿服务记录主体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在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接受本组织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四章  志愿服务记录运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储蓄制度,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一定限额的志愿服务时间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三十条  志愿者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优先为其提供。

第三十一条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对服务开展较好或有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以及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志愿服务有关各方了解核实情况,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六条  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依法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的,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本办法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办法(试行)》(桂民发〔2016〕75号)同时废止。

***2

                    梧州市长洲区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统计表

                                 (截至2022年3月)

区域(数量)

已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

备注

区本级(5个)

梧州市长洲区志愿服务联合会



梧州市长洲区青年志愿者协会



梧州市长洲区长安义工协会



梧州市长洲区征徒志愿服务中心



梧州市长洲区牵手志愿服务中心


***3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检查登记表

                                 (试点参考版)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被检查组织名称


组织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具体负责人


联系电话


志愿者人数


志愿服务项目数


重点(特色)项目


组织获奖情况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志愿

服务

记录

情况

1.志愿者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2.志愿者服务时间是否完整准确


3.志愿者服务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志愿者服务评价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5.志愿者技能培训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6.志愿者表彰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7.是否按时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8.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有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9.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


10.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


11.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12.其他情况


证明出具情况

13.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14.是否可以通过由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其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


15.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

记录证明的行为


16.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17.其他情况


被检查组织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组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梧州市长洲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印发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4 04:27:0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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