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20〕55号南丹县水污染防治行动2020年度工作计划政策解读
丹政办发〔2020〕55号《南丹县水污染防治行动
2020年度工作计划》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20年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河池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终期考核年,也是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验收年,为切实保障我县水环境质量、确保《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和达到终期考核各项目标,必须明确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对2020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行统筹部署,系统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为此制定了《南丹县水污染防治行动2020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依据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河池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河池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20年度工作计划》。
三、工作目标
2020年,辖区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按照《河池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关于我县的工作要求确定工作任务,具体见***1。
***:1.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全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3.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工业集聚区名单
***1
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防治任务 | ||||||
(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 ||||||
1 | 取缔十小企业 |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 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工信息化局 | 县发展改革局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2 |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 分年度按计划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3 | 集中治理工业 集聚区水污染 | 全县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并确保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达标排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尚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工业集聚区名单见***3)。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4 | 按要求开展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类任务 | ||||||
5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建设与改造 | 到2020年,全县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总体分别达到85%左右。 |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等 | 相关乡镇 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6 | 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等 |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7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 全县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城镇新区建设优先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8 |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 按自治区要求完成污泥处理处置任务。县城要逐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 ||||||
9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全面查清全县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工作台账。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10 | 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巩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成果,公布禁养区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社会相关举报投诉。有序指导生猪养殖布局优化和方式转变。 | 县农业农村局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1 | 全面落实《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 年)》;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全量化处理利用设施;在不能自行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的养殖场户中推广应用“截污建池、就地腐熟、委托利用、收运还田”模式;到2020年底,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中,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实施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县区利用率达到批复水平),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实施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县区利用率达到批复水平)。 | 县农业农村局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2 | 持续推进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按照《现代生态养殖场验收评审标准(2.0版)》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建设和认证,到2020年底,全县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生态养殖认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3 | 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4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省部级绿色防控技术示范片建立任务,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实现农药使用零增长方案设定目标。 |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相关乡镇 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15 | 建立完善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一是施肥结构进一步优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60%;二是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提高数量达到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要求;三是肥料利用率稳步提高,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6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类任务 | ||||||
17 |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防治 | 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不得运营。 | 河池海事局、 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18 | 逐步改造现有内河船舶,使其2020年底前达到新的标准,如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 河池海事局、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市场监管局等 | 相关乡镇 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9 | 增强港口码头 污染防治能力 | 提高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转、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年底前,建设内容累计完成率达到100%以上。 | 县交通运输局 | 河池海事局、 南丹生态环境局 | 相关乡镇 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20 | 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 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 按计划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含有油品及化学品码头的港区各自或采取联合举办的形式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年,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其余港区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两年。 | 河池海事局、 县交通运输局 | 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应急管理局 | 相关乡镇 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五)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 ||||||
21 | 防范环境风险 | 定期开展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计划开展 |
22 |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 健康风险 | 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 县卫生健康局 | 南丹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23 | 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 重点提高水上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 河池海事局 | 县应急管理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六)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 ||||||
24 | 调整产业结构 | 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发展改革局、 南丹生态环境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25 | 严格环境准入。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26 | 组织开展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27 | 组织开展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 县水利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28 | 优化空间布局 | 推动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企业有序搬迁改造和依法关闭。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依法依规退出。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29 | 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30 | 推进循环发展 | 组织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 | 县发展改革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31 | 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32 | 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33 |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 | 相关乡镇 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七)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 ||||||
34 | 控制用水总量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范围以内。 | 县水利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35 |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 县水利局、 县自然资源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36 | 提高用水效率 |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指导各县(区)制定高耗水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方案并督促各县(区)分年度实施,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 | 县发展改革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市场监管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37 | 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 县水利局 | 县发展改革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市场监管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38 | 对公共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9 |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年度统计用水情况。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40 | 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41 | 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发展改革局、 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42 | 到2020年,新增恢复灌溉面积和改善灌溉面积数量均达到自治区要求。基本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数量,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指标要求。 | 县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3 | 2019年立项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4 | 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较上年提高0.004以上。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0以上。 | 县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局、 县发展改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5 | 科学保护水资源 | 以《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为基础,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提出目标要求。 | 县水利局 | 县发展改革局、 南丹生态环境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水效率评估,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年底实施考核。到2020年,全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要比2013年下降,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考核目标。 | 县水利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市场监管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参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县建设。开展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 | 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水利局 | 县发展改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八)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 ||||||
46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南丹生态环境局牵头)、供水厂出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等饮水安全状况,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 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47 | 对辖区内的城市、县(区)城区生活饮用水(包括县政供水和二次供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48 |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划定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49 |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 县水利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50 | 防治地下水污染,贯彻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51 |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商务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52 |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关于下达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2018-2020年)的通知》完成2020年度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2020年6月底前,全县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已完成任务的,采取措施巩固改造成果。 | 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商务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53 | 推进生活垃圾简易、临时堆放点的整治。加大对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对防渗层发生损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修复,防止地下水污染。 |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54 | 在完成废弃矿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2020年底前完成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的排查登记,基本完成需封堵废弃矿井的封堵及验收工作。 | 县自然资源局、 南丹生态环境局、 县应急管理局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55 |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 配合市级开展红水河、龙江河(打狗河)等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强江湖河库良好水体保护。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 相关乡镇 人民政府 | 全年 |
56 |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有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 | 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 | 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57 | 加强滨河(湖)岸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 县水利局 | 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二、制度措施建设 | ||||||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 ||||||
58 | 加大执法力度 |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每半年一次 | |
59 | 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各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60 |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61 | 提升监管水平 |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62 |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 ||||||
63 |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水体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水质不达标的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 ||||||
65 |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重点鼓励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第三方治理。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进行支持,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66 |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生态养殖等适用技术。 | 县发展改革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三、组织实施 | ||||||
(一)任务分工 | ||||||
67 | 强化各单位水环境保护责任 | 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2020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辖区内流域、区域、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市公布工作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 |
68 |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 不定期召开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河池海事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长期 | |
69 |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 各类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
70 |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 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自治区及县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71 | 加强社会监督 |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72 |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 南丹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 | 县教育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二)保障机制 | ||||||
73 | 理顺价格税费 | 稳步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城于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 县发展改革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稳步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县发展改革局、 县水利局 | 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 县税务局、 河池海关 | 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
74 | 促进多元融资 |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 县发展改革局、 县财政局 | 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水利局、人民银行南丹分行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75 |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整合县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等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 县财政局 | 县发展改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
76 | 建立激励机制 |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 县发展改革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水利局等 | 长期 | |
77 | 定期将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全区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 人民银行南丹分行、县发展改革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78 | 完善健全跨界水环境生态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 | 长期 | ||
79 |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 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按国家时间 要求完成 | ||
80 | 加强督查问责 |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各单位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 长期 | |
(三)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
81 | 重点工作管理台帐建立 | 建立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台帐,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 本计划中所有牵头单位 | 本计划中所有配合单位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82 | 水污染防治 工作信息报送 | 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报送要求,每月报送《水十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本计划中所有单位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按照上级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 南丹生态环境局 | 本计划中所有单位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每单月月底前向南丹生态环境局报送《水十条》简报。 | 本计划中所有牵头单位 | 本计划中所有配合单位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2
全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水质要求 类别 |
接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III类 | |
扁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III类 | |
火幕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III类 | |
假发洞饮用水水源地 | III类 | |
桥村饮用水水源地 | III类 | |
河边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III类 |
***3
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工业集聚区名单
序号 | 工业集聚区名称 |
1 | 南丹县龙马工业集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