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溧)征补安置〔2022〕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宁(溧)拟征告〔2022〕9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年产26000吨速冻牛排制品、调味品、半熟制品、熟制品生产线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马镇镇集体,上洋社区集体,白马社区周家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白马镇镇集体所有土地0.9637公顷(14.455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9637公顷(14.455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白马镇上洋社区集体所有土地2.1309公顷(31.9635亩)。其中,农用地0.0010公顷(0.0150亩),含耕地0.0005公顷(0.0075亩);建设用地2.1299公顷(31.948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白马镇白马社区周家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173公顷(4.7595亩)。其中,农用地0.2393公顷(3.5895亩),含耕地0.0862公顷(1.2930亩);建设用地0.0015公顷(0.0225亩),未利用地0.0765公顷(1.147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溧水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20〕127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1〕120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南京市溧水区政府门户网站(www.njl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到2022年10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溧水区白马镇白马大道111号(联系人:戴强;电话:025-57250041;邮编:211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溧水区康居路廻峰庄园东侧约40米(联系人:张学良;电话:189****6691)办理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